全国
电话:0535-6730782
  • 微信公众平台
  • 个人求职客服
  • 企业招聘客服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热点 >关于浙江省残保金政策的若干解释

    关于浙江省残保金政策的若干解释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时间:2018-02-27 作者:残保金指南
    核心提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有什么规定?
       关于浙江省残保金的若干问题:
     
      文件解读
     
      ①国家文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②《浙江省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7〕26号;
     
      问题一:什么是残保金?
     
      答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收。
     
      问题二:2017年浙江残保金征收有哪些变化影响到企业?
     
      答案:2017年浙江残保金征收的三个变化影响到企业:
     
      A、征收主体改为地税机关;
     
      B、征收标准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改为“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C、免征范围扩大,由“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改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问题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有什么规定?
     
      答案: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减免审批及公示均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税端已设置,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系统识别后免征。)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问题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3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案:按照工商注册开业起连续36个月计算免征数。
     
      问题五:浙江省企业雇佣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
     
      答案:用工比例: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问题六: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
     
      答案: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问题七:怎么样雇佣残疾人才算作有效雇佣人数?
     
      答案: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八:雇佣一二级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案: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问题九:跨地域用工算数吗?
     
      答案: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十:安排的残疾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怎么计算?
     
      答案: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 1 年,不满 1 年的按月计算。
     
      举例说明,某员工2017年实际工作月份为3个月,那么这个人的3个月,计算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月份总和之中。
     
      问题十一: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答案: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问题十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案: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问题十三:逾期不缴纳残保金,有什么处罚?
     
      答案:征收机关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十四:浙财社〔2017〕26号文件中提到:“申报时,要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在网税系统中填报,还是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去地税?
     
      答案:在系统申报即可。
     
      问题十五:2018年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什么时候审核?去哪里审核?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案:2018年起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携带残疾人职工相关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题十六:杭州市区企业,残保金所属期是当年的还是上一年度的?
     
      答案:所属期是当年。
     
      问题十七:2017年的残疾就业保障金申报方式有何改变?
     
      答案:原:按年进行申报,并且数据为残联数据导入,缴费人确认之后进行申报       现:单位按月(季)直接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问题十八: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答案: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在该年的自然年度内,因残疾人保障金无法取得计费依据,故零申报。
     
      问题十九:现在按月申报,有什么影响吗?
     
      答案:残保金是针对上一年度企业未完成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所产生的惩罚性费用。具体需要缴纳的金额,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年的数据作为统计的,并不是对应某个月是否有足够的残疾人就业,只要保证在上一年度企业安置的残疾人总月份达到规定的企业应该安置残疾人的总月份即可享受残保金减免政策。按月申报和缴纳,只不过相当于把原本一年该缴纳的钱,平均拆成了12份,做成了分期付款的方式。
     
      举例:某企业人员规模有100人,按照比例,应该雇佣1.5个残疾人,折合成总月份为18个月。实际雇佣的过程中,雇佣3名残疾人,工作时间从2017年7月-2017年12月,那么在2017年这个自然年中,3人工作总月份为18个月,企业在2018年申报的时候,享受残保金减免政策,2018年残保金无需缴纳。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客服服务热线
    0535-6730782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2008-2022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3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79号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