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今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是对我市1999年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最为引人注目的修改是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现行的10%提高至13%。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对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条例也做出了保护性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还把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规定所有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