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来临,在欢度节日的同时,人们关注起有关节日加班、工资补偿等待遇福利问题。实际上,职工应该享受的许多福利常常被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日前,单身母亲刘某终于从单位得到了儿子看病用去的8万多元医疗费的50%,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整整打了半年多的官司。在职工相关的福利待遇问题上,如今有些用人单位制订了种种“土政策”,以种种借口侵犯职工的权益。刘女士的胜诉,说明一个道理,在法律面前:此路不通。
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
我是本市某公司的职工,有个10岁的儿子。2004年8月16日,孩子由于意外原因引起心脏病发作,医院为他进行了手术,此次治疗持续了一个多月,共支付医疗费5.7万余元,对于我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实在是一笔巨额开销。我拿着医院出具的发票及其他报销凭证,要求公司报销,办公室主任却对我说:“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的家属医疗费不予报销。’因你从未办理过家属劳保手续。不能同意报销。”
在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上,有这个规定吗?
有关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上,不少用人单位制定了各种限制性的规章制度,比如,这家公司规定职工要向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享受家属劳保,还有的单位甚至取消家属劳保。这些单位的出发点是保护单位的利益,但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目前有关职工家属医疗费的规定,仍以1951年制定、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疗、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医疗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
1996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及目前上海的有关规定中都明确,家属医疗费用报销未实行社会统筹,在职职工所供养的亲属继续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凭医疗费单据报销的医疗待遇。具体的报销程序,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因而,企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依据是国家的政策、法律,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限制或剥夺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家属医疗费的报销程序,只赋予在职职工报销家属医疗费待遇,所以,该企业的此项规定明显剥夺了职工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享受的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的职工有探亲假
我是一个外地来沪的“新上海人”,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工作已经6年了。6年里我在3家公司工作过,可是这3家公司都以不同的借口拒绝我享受探亲假,探望在四川的父母。第一家公司说,我们公司有年休假,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了。可是按公司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才能享受一年5天的年休假。第二家公司说,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只有国有企业才有效,我们不是国有企业,可以不执行。第三家公司说,国家规定探亲假时是每周休息1天,现在每周增加一天休息了,一年给你100多天的休息,还有什么探亲假?早过时作废了……这3家公司的解释符合国家规定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现在仍然有效。这个规定的主要精神如下: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全休可给45天,车船费报销。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病假工资计算不能随心所欲
我公司规定,职工一个月中有3天病假的就要扣除50%的工资。
国家和上海市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劳动者生了病,除了要医疗外,还要请病假休息,这就有了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的问题。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
首先要知道病假工资扣发的工资基数的计算原则: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0.9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病假工资的计算原则
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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