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推进吉林省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长银发[2004]28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省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由吉林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与有关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是指3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该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应为下岗失业人员。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员工总数的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并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主要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经有关单位组织在固定场所生产经营或经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
(五)境外就业人员。是指经吉林省内合法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人员。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第四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第五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累加,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借款人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采取按季结息的方式,其他小额担保贷款采取按月结息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借款展期协议书》。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商定后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办理展期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展期申请书;
(二)信贷员调查报告;
(三)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由贷款担保人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借款展期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按照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机构审核并予以担保、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5.企业近三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
7.《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8.《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9.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10.抵押物权属证明;
11.抵押物照片;
12.贷款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企业的,须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1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5.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记录;
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8.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市场占有率、效益、信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对反担保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出具《调查审核意见书》。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1.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专用章。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4.《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5.企业近三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简历;
7.《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8.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9.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10.抵押物权属证明;
11.抵押物照片;
12.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董事会成员签字);
13.《申请审批表》;
1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1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6.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记录;
1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9.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章。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市场占有率、效益、信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对担保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出具《调查审核意见书》。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4.《贷款项目计划书》;
5.经营特种产品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6.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8.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9.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1.需提供反担保的,由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专用章。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是境外就业人员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为其办理境外就业中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证明;
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存储备用金的银行三方签订的《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备用金代偿保证书;
8.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审查中介机构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情况、备用金存储情况、境外就业人员的身份、协议书的签订情况、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1.担保机构、借款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反担保人及其具备的条件。反担保人是指借款人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可以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质)押担保,企业法人也可以为个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反担保人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的,须提交印有其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代偿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反担保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反担保人的承诺代偿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作为反担保人的,反担保人须提交印有其企业财务专用章的代偿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1.反担保人用固定资产做担保,要提供抵押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2.反担保人用不动产做担保,要提供不动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办银行应 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须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借款人应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有关财务方面的监督,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建立良好的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主要措施有:贷后管理、跟踪服务、风险预警。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他们的项目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超前防范意识,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再就业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进行清贷,担保机构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期限为3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填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代偿后贷款的清贷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进行清理回收。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的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微利项目贴息,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省财政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经办银行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省财政厅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具体贴息和补偿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经办银行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季度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为贷款余额的20%。对限额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每年可按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的1%收取担保费用。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银行出具的实际放贷余额,每半年和年末分两次向省财政厅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担保费用拨付给担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贷款、结算等方便、快捷的服务。经办银行同时应该保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每月5日前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担保机构。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应密切配合,积极沟通,建立灵活、有效的贷款风险管理措施,力争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稿件来源: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