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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时间:2005-09-29
    江苏新规定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本报讯 近日召开的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讨论稿)》,旨在进一步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意见》规定,农村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实行全员聘用;在苏北农村 任教一年的师范生,可由县级财政偿还助学贷款。 《意见》要求在农村中小学教师中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分流不合格教师和超编人员,清退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坚决撤销少数地方仍保留或变相保留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其占用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有效配置到教学岗位。鼓励优秀本科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苏北农村学校任教,对任教达一定年限者,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县级财政负责偿还本息。《意见》还强调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并随地方经济发展而逐步增长,同时,尽快将农村中小学教师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规定,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实行“两免一补”,在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开展免除杂费的免费义务教育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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