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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三大规定

    时间:2005-09-29
    政策规定1:各主管部门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在市人事局下达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控制数内进行。 解读: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在控制数量内。 政策规定2:各用人单位须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它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解读:在规定院校内引进。 政策规定3:各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原则,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 解读:专业对口。 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研究生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须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定向或委培毕业生除外;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二)本科生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须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30门课程以上),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复印件。 (三)凡进入北京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毕业生,还须附《北京市应届毕业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毕业生《大学四级考试证书》或《大学六级考试证书》和《北京市应届毕业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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