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0日) 计价费[1998]1349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高校自行规定对毕业生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增容费、推荐费、上岗押金等。收费名目繁多,标准各异,互相攀比,不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也严重干扰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反响较大。因此,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制止乱收费,现就毕业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四、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