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电话:0535-6730782
  • 微信公众平台
  • 个人求职客服
  • 企业招聘客服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热点 >有关劳动政策知识

    有关劳动政策知识

    时间:2005-09-28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双方自行和解;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人民法院的处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主要负责处理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包括哪些内容? 现阶段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开除、除名、辞退和自动离职引起的争议; 关于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 关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问题引起的争议; 关于职业技术培训问题引起的争议; 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和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的争议; 关于奖励或惩处问题引起的争议; 关于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争议;其他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争议。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类型的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按照《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合同。由于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也属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在订立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客服服务热线
    0535-6730782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2008-2022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3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79号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