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生就业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学生就业制度正在不断改革和日趋完善之中,与之相应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也已初具雏形并不断走向规范。对于面临求职择业的大学生来说,只有从宏观上对就业制度和就业市场有所了解和认识,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择业观念和择业行为。
一、就业方针和政策
1、毕业生就业的原则和机制
当前,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2、定向生的就业政策
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3、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需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4、结业生的就业政策
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5、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6、来自边远省区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来源省区就业。边远省区特指以下10个省、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8、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高职”字样。
二、就业途径
自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以来,大学生实际上被推到了市场化就业的轨道,并逐步形成了即时就业、延时就业、自主创业、考研和出国等多种就业途径和渠道。
1、即时就业:毕业前,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参加招聘会和各种人才交流会,签订就业协议而就业;
2、延时就业:由于暂时未能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单位或由于其它原因,毕业生在毕业前夕,暂缓找单位或先回家庭所在地,然后再就业。
3、自主创业:即大学生毕业后不是向社会“寻求”工作,而是用自己所学知识进行自主创业,毕业生通过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进而自己或与他人合作创办公司。这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而且也可以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自主创业目前已成为大学毕业生一种新的就业途径,它作为一种新的就业渠道,无疑对大学毕业生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考研:本科生考研继续在学业上深造,一方面提高了学历层次,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就业矛盾。逐年上升的考研人数,使得考研队伍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大军,也成为缓解就业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5、出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中国加入WTO,部分毕业生到国外继续读书“深造”,另外有不少毕业生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到境外的企业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