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读者陆勇锋问:我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时我“先就业,后择业”,趁年终跳槽的大好时机,我跳槽到另一家单位。原单位以我违约为由,扣押了我的人事档案。不知单位有没有权利扣押个人档案?如果我申请仲裁,又如何收费?
主持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从这一点来看,即使你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单位是无权以任何理由扣押你的档案。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你可以向企业所在的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的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等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①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