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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时间:2005-08-18
    核心提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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