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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05-07-21
      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1至6月,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此类案件366件。据了解,这些企业主要位于郊区,其中嘉定、松江、宝山和闵行4区被查处的案件占全市的一半。   为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企业和劳动者:   从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635元调整为6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5元调整为6元。   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劳动者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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