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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凭证”可证明劳动关系

    时间:2005-07-21
      日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如果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想赖皮不支付或少支付薪金、社会保险费等,那么只要拿出工作证等5种凭证中的一种就能证明劳动关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5种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员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员工的证言等。   通知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员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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