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两个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补充通知》:
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国家医保局:
新型肺炎确诊患者将享受特殊医保报销!
1、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报销?
根据《通知》第二条,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划重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报销?
根据《补充通知》第二条,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划重点: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当地财政负责支付。
3、非医保缴纳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可否异地报销?
根据《补充通知》第三条,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有关规定指《通知》第二条,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划重点:确诊或疑似患者在异地就医的费用,医保部分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个人部分由就医地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4、新型冠状病毒治疗使用的药品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通知》第二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划重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治疗使用的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最后,国家医保局会议强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的执行效率,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