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6级,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以及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从省人社厅5月27日召开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这一政策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6级,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以及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省社保局局长李青海介绍,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主要采取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的办法,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伤残不低于255元、6级伤残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这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基数有明确规定,标准是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今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待我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即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8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880.3万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7782个,全省基金累计结余超过45亿元。为确保此次调整平稳实施、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我省明确了资金渠道,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前已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仍然按原渠道支付;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要求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给予支付。(见习记者郝东伟 记者邢杰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