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据悉,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考虑了近年来上海市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听取了工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承受能力。(申仁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