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张某去年年底入职某房产中介公司,担任房产中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他每个月要达到五万元的业绩指标,否则公司有权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2019年2月份,由于恰逢春节假期,整个二手房市场交易量缩减,张某没有完成业绩指标。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2月份他的工资数额为“0”。张某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答:当前有些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责任底薪条款”,即只有当员工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定额后,企业才支付约定的工资。如果员工没有完成,则企业就仅支付少量的生活费或不支付任何工资。这种做法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本案中该房产中介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条款是无效的。如果该公司对员工普遍存在类似长期克扣工资的问题,则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6.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朱国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