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有3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关于大额医保缴费政策的调整。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已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当年缴费标准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二是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简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保障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待遇不降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其原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待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上涨并达到该基数后,统一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这一基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锁定时间点为2018年12月份。
三是关于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是我市职工医保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医保权益的重要举措,既没有增加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也没有降低退休人员的现行医保待遇;是降低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务实之策,进一步释放了用人单位的活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