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现在,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对于自己不知道的东西,往往喜欢追究个到底,才发现这其中的风险。
一、一定要发Offer吗?那我怎么没收到过??
答案是:不一定。可以根据单位情况决定发或者不发,建议根据岗位情况决定,一般重要职位为了表示重视、体现企业诚信可以选择发,其他普通职位能不发就不发。
原因如下:
Offer不仅仅是一张纸的,而是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邀约,但Offer上的内容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其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故不受《劳动法》调整,而适用于民事相关的法律,我们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见,单位发出的Offer不仅仅只是一种隆重的仪式,对单位也是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那么,邀约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呢?
一般单位在发出的Offer到达候选人后,候选人明确表示接受,签字确定并回传公司,并即表示双方同意,邀约形成,Offer生效。
如果候选人不接受,则Offer无效,也就是说,Offer是否生效,决定权在候选人,而非单位。
邀约失效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用通俗的语言总结下《合同法》二十条,失效条件为这几点:收到Offer明确被拒绝的通知;单位依法撤销Offer的;到回复截止期限,候选人未给回复;候选人要对Offer的内容作出关键性的变更。
可见,邀约失效的条件,也是候选人占主动权,单位发出去的Offer再想反悔就会比较难,这其中还是有隐藏的风险的,如果候选人因我们的邀约而造成一些损失,并且能够证明,那单位还会涉及到因违约造成的违约金。
以我上家单位为例,在确定候选人后领导即要去发Offer,但公司是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交健康证,而此时已经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如果因为员工身体健康有问题,公司向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非常麻烦的,且不说接触劳动合同,哪怕是取消录用资格,也是比较难的,除非能够明确证明该岗位对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有明确的要求(公司是属于食品类型企业,候选人职位是:策划),并将此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否则,很可能因为就业歧视……
二、如果领导要发Offer,怎么办?
答案是:发
一般Offer中涉及到的内容有:确定录用的意思表达、职位、薪资福利、入职时间、入职资料、限定回复时间等。一般在入职资料这项候选人容易出问题,其中以体检报告居多(学历、离职证明等材料无含糊点,是什么就是什么),企业在招聘时的录用条件一般是:身体健康,无疾病。这个本身就是违反《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的,话说法律对于残疾人就业都有一定的保护,何况只是体检有问题的劳动者的,故企业很难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拒绝的前提是合法合规。
那么,对体检报告要求严格的企业可以在发Offer让候选人提供近期有效体检报告,在此需注意,体检单位的等级、水平(因为本人层遇到过同一个候选人在市级医院体检报告有小问题,为了入职换了一个镇上的体检中心,报告显示正常)。
三、如果发了Offer可以撤回吗?
答案是:在合法的条件下是可以撤回的,如下: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重视拒绝录用的沟通话术、技巧
如果公司真的是没有特别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候选人,在与候选人沟通时一定要注重沟通的技巧及话术,很多问题都是在沟通中解决的,好的沟通更能够让对方愿意接受。毕竟真的因为Offer和公司打官司的候选人毕竟是少数,除非真的是给候选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