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只要事实存在劳动关系和出勤,很多人想当然认为索要工资的请求能得到支持,但不一定。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则员工首先得证明有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承认了劳动关系,但不承认员工有正常出勤,声称员工旷工的话,那对于是否旷工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一、如果公司有考勤制度。
如双方确认或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足有证明公司有考勤制度,则证明员工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能证明员工没有出勤,则说明旷工,反之证明不了的,则认定为员工有正常出勤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应该发放。
二、如果公司没有考勤。
公司没有考勤制度或对产生纠纷的该名员工没有要求考勤的,笔者经办的一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应由主张工资的员工来证明有正常履行了工作职责,如证明不了就由员工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对员工来说要证明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及相应的劳动成果很难。法官认为由公司来证明员工没有出勤很难,同样的由员工来证明出勤也很难,不好判,最后法院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为由主张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像昨天一位朋友说的,法院的判决太绝对了。
后来我咨询了很多律师和参照其他案件,可以确定法院的这个判决是不对的,应由用人单位对无考勤员工是否旷工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支付工资的请求,属因工资支付产生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一般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其次,用人单位有管理责任,对员工的出勤和工资支付有责任制定规范制度,如员工出现连续旷工,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催促员工回去上班,如存在连续旷工用人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此类证据。
综上,实际案例中用人单位没能提供催促员工出勤的证据,虽然说员工提供的证据可能证明力不足于证明连续出勤,但至少也能证明某天履行了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所以对该案应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建议:
1、对员工: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应注意保留工作期间签名的文件、邮件往来记录及其它相应劳动成果,以免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工资请求被驳回。
2、对用人单位:制定规范的员工考勤制度,对旷工员工及时通过电话、邮件、发函、甚至报纸公告的形式催促员工上班,保存员工旷工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