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不同情况,《通知》提出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可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但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可以高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但不宜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低于工资指导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企业要参照全省及本地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要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也不宜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