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7〕46号),至此,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正式开展。那么,试点前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变化呢?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2017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人员,年度内仍可按试点前政策参保缴费。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3545”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不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
二、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进一步放宽。本着政策统一和惠民的原则,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12个月调整为 3个月。享受条件的放宽,解决了部分缴费时间较短的参保职工生育待遇问题。
三、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新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下列产假期限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另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增加的这部分产假工资由单位发放。
四、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使原来捉襟见肘的生育基金得到了巨大补充,为参保职工正常享受生育待遇和生育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基金储备。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对参保人群、缴费费率进一步规范,放宽了参保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生育保障水平得到极大提高,惠及人数也将越来越多。(肖丽敏 唐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