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传媒公司公关部招用公关总监,华某经多次考核被聘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传媒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与华某沟通,因形象问题,华某任公关总监期间不得怀孕,如果怀孕视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解除补偿金,华某当时签字表示认可。华某工作能力很强,很得公司器重,但是2年后,华某意外怀孕,华某本想打掉孩子,但是医生告诉华某其身体不允许堕胎,可能导致终身难以受孕。华某未敢通告公司,直到5个月时,公司领导发现其身形变化明显,华某才告诉公司实情。公司遂一纸解聘通知,解除了与华某的劳动关系。华某认为其在孕期,公司解聘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该案最终调解,公司同意将社会保险缴至华某生育产假结束,每月支付华某最低工资。
可能大家都会认为,华某违约在先,已经答应公司暂缓生育,但是违背约定,理应解除劳动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劳动合同里的约定到底是不是能不能被执行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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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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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中国公民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公司与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提醒一下HR管理者,通过限制公民权利作为解聘理由的,可以停止了,因为是无效约定,比如几小时之内不得去卫生间、加班天数少于多少小时、不得结婚、生子、不得请假等理由,均不可作为解聘理由,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