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上海,稍微错一点,
都会和很多福利擦肩而过。
尤其是社保连续年限,社保中断的苦,谁能理解?
政府的社会福利保障越来越好,
想要享受福利的门槛也越来越高。
明显感觉社保这几年显得越来越重要!
很多新政策比如拍牌、买房、落户、养老金……
都跟社保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拍牌:
非上海户籍要连续缴满3年社保
2016年6月18日,上海又一次出台了拍牌新政,而这一次与我们缴纳的社保密切相关。
新政如下:非上海市户籍人员参加车牌竞拍的前提条件是: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上海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当然除满足这个条件外,还要满足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等其他条件。该新规将从7月19日起施行。
二、买房:
非上海户籍社保年限提至5年
2016年3月25日,上海政府发布新政,限购升级。
新政如下: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社保的年限为5年及以上。
三、非上海户籍的学生在上海入学 :
条件之一家长需缴满6个月以上社保
非上海市户籍的学生在上海入学,家长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如果孩子想在上海参加中高考,父母一方积分还需到达120分。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条件之一为,在上海有合法稳定就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四、居住证:
积分根据社保缴费累计计算
根据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在基础指标及分值规定中,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社保缴费基数越高,享受积分加分政策。
另外,在加分指标及分值里面,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五、居转户:
持证期间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另外,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不受中级职称的限制。
所谓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六、申请养老金的条件:
社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企业单位到龄人员申领养老金条件为: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七、养老金申领地:
社保累计缴费满10年跨省领取享受当地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划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