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小王离开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011年两年的高温津贴共计1400元,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的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
公司却认为高温费已算入平时绩效奖金,小王无故离开公司,对公司因工作交接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公司辩称高温费已入奖金,却未提供证据佐证向小王支付过款项,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六个月)的高温季节性津贴,另外公司存在过错,小王非无故离职,法院支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小王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