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平时,媒体关注“白领”“过劳死”,可“蓝领”过劳死也不少,笔者印象里,新闻报道中建筑工人猝死决不止几例。但对于农民工,人们关注的是不是能得到工伤待遇。“过劳死”相对劳动者来说,虽然概率并不算大,但“过劳死”案例的增加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可所有的关注最终是无奈的叹息。
按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即可:一是生产经营需要;二是在程序上用人单位要同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只是实际生活中,这三条法律规定就如三条虚线,因为是否是生产经营需要则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工会和劳动者一般不会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要求,而最具可操作性的法定加班时间,用工单位可以很容易规避。就如有些用人单位并不要求职工加班,而职工或是为了完成工作量以保住心仪的工作岗位,或为了多挣钱,自己去加班加点工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拿不出单位让加班的证据。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平时或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希望以经济杠杆令用工单位减少让职工加班,然而这个规定反被用工单位变成了撬动职工愿意加班的支点。原因就在于分配不合理,职工不加班只能是最低标准的工资收入,结果不让加班反成了用人单位惩罚“不听话”员工的“阴招”。
法律不是万能的,能不能减少“过劳死”,也是一个人们观念上的问题。据称,德国工人十分勤劳精细,但只要下班时间一到,无论再怎么需要,也会停止手中的工作准时下班。按中国人的观念,这肯定不符合勤劳的标准,毕竟国人所倡导的行为是“忘我”式的“贡献”。有记者曾到一家改制为民营的服装企业采访,职工对记者讲,厂长成了老板,但对工人情谊深,要写就写她们的厂长,厂长亲自为一位死去的女工装殓送别。而厂长对记者说,要写就写我们的职工,刚去世的师傅,再有几年就退休了,为了赶一批订单,坚持和其他职工一起加班加点工作,脑溢血让她倒在工作台上,送到医院还是没有抢救过来,她是全体职工的榜样。记者感到很纠结,但不是对“过劳死”的关注——那个时候还没有“过劳死”一词,而是私营企业职工生死不顾地工作,算不算是为民众、为国家利益公而忘私的英雄?
在不少行业,每年在一定的时期,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地工作几乎成了常态。不少人爱在网上“蒙面”晒加班,吐槽最多的是没有加班费,也不敢跟单位讨要。可以看出,人们在观念上,仍认为钱才是最重要的。
当然,需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集体协商“8小时”内合理的劳动报酬,但人们的物欲难有止境,因此更需要改变一下观念,把身心健康看得重一些,民众需要把拒绝加班视为合理和正常,以促进劳动法律的落实,缩减规避劳动法律的市场。可惜,观念改变需要时间,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