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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名酷发离职员工投诉:20多万入股费不给退

    来源:沈阳晚报 时间:2013-05-31
    核心提示: 近日,本报陆续接到5名酷发发廊员工投诉,他们称该发廊允许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员工入股,可他们离职后入股本金却迟迟没有退还,有的员工入股金甚至转为了“培训费”;还有的离职后工资未发,其中仅入股金就达20多万元。
       近日,本报陆续接到5名酷发发廊员工投诉,他们称该发廊允许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员工入股,可他们离职后入股本金却迟迟没有退还,有的员工入股金甚至转为了“培训费”;还有的离职后工资未发,其中仅入股金就达20多万元。酷发负责人称,工资他们清算后可以发给员工,但入股属合伙开店,是否能退他们,店方已交律师去解决。而酷发员工也已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并请了律师。5月30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投诉者1

      1万元入股金变成“培训费”了
     
      据这些投诉员工介绍,酷发在沈阳营业的一共有八九家店,这些员工都是在店里干到一定年限的大工或店长,这些员工称,该店对员工实行“入股制”,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员工可以入股,年底会有分红,一些员工还拿出了《入股分红协议》。
     
      其中的一店员工查先生告诉记者,他是5年前到酷发美发沙龙工作的,去年,领导给他们开会时提出2013年要开新店入股的事,查先生便以老员工身份先上交了1万元。“当时我们店领导告诉我,我先作为发廊的‘储备干部’,先参加培训,培训后再补交4万元,将5万元作为酷发新店的入股金,年底可以分红。”
     
      可钱交上去后,却一直没有新分店要开张的消息,于是4月26日查先生正式提出离职。5月,查先生去店内索要那1万元,得到的答复却是对他的“培训费”,他已经“消费”了,提到工资的事,店方却说他是被开除的。
     
      店长

      1万元员工自己“已消费”
     
      查先生说,今年3月,他的确作为储备干部按照店里安排参加了几天发型流行趋势的培训课,一些店长也参加了,但当时店里并未告诉他那1万元是“培训费”。记者在查先生出示的单据上看到,“收款项目”一栏写着“储备干部”。
     
      另外,他在店内还有5000元押金;还有3月份工资三四千元、1800元的学习费(还未开课),累计2万元左右。
     
      5月27日,沈阳晚报记者随查先生来到酷发发廊找到他的上级领导、一名姓向的店长,双方对1万元各执一词,该店长坚称查先生交的1万元为“培训费”。当查先生提出3月份工资时,该店长称,4月26日后他没上班,给店内造成损失反应赔偿店方。
     
      投诉者2

      辞职后5万入股金拖了半年还没给
     
      投诉者王先生是外省农村人,曾在酷发工作6年,曾当过店长,后转为大工。王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妻子生产后患上并发症需要人照顾,回来后向店内提出离职,可店方欠了他2个月工资近8000元,至今没有给他。请假期间,他为店里参加美发比赛赢得的由美发产品赞助企业出资的5000元奖励也没给他,店方还提出对他的旷工罚款。
     
      对此王先生很委屈,他说:“准备比赛的那个月,为了给店里争荣誉,找模特都是我个人出资的,而且那个月耽误了一周多时间,我工资比平时少了一半,如果我得奖后不给我,很不公平。”王先生称,他还有5万元入股金,离职后负责人也一直没提。
     
      其他投诉者

      还有好几人10万、5万都在拖着
     
      投诉者舒先生曾是酷发三店店长,他告诉记者,他是去年10月1日提出正常离职的,他2006年交给发廊入股费6万多元,去年又补交了新店的股份3万多元,累计共近10万元。从他提出辞职四五个月时间,多次向他所属店的上级负责人索要入股本金,对方一直拖着没给。
     
      同样遭遇的还有员工顾先生和陈先生,两人也曾是店长,分别被拖欠入股本金4万元、5万元,还有两人的各1个月的工资,已经拖了几个月。这5名员工称,另外,还有六七名员工被开除后,5000元押金迟迟没有退还。
     
      店方

      属于“合伙经营”不存在“退股”问题
     
      5月30日沈阳晚报记者与酷发行政副总赵俊伟取得联系。赵俊伟称,发廊员工是自愿入股酷发的,他们之间是“合伙经营”关系,员工交的钱属于店方一次性投入资金,因此对于“退股”的说法赵总不认可,他表示,他们有专门的律师根据双方协议负责解决此事。对于查先生1万元的“储备干部”收费,他认为是培训费,不是股金。对于拖欠员工的工资,他表示,这些员工工作年限较长,他们需要认真清算是否对发廊有欠款情况,然后会一并发给员工;至于一些员工罚款问题他并不知情,需和店长进一步了解。
     
      据记者了解,目前,这5人中,查先生已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诉讼,劳动部门已经受理了此事。舒先生等人已经找律师,打算直接从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

      双方合同规定有失公平
     
      针对此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庚元律师认为,发廊属于“个体户”,不属于“股份公司”,虽然该店和员工所签的协议是以“入股”的形式出现的,但该店员工并未真正成为发廊的“股东”,如真正入股公司,应到工商部门备案,公司必须有财务公示制度,受工商部门监督,做到财务透明。因此,此事双方只能是合伙经营关系。
     
      但该店和员工签订的《入股分红协议》中却涉及到了“入股”、“分红”、“除名退股”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专有概念,因此比较矛盾。而且规定“如员工执行发廊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有重大过失给发廊带来损失”,则被除名退股,员工则被认为自动放弃股份。张律师说:“既然是出资人,这样全部剥夺出资人权利的规定是十分不合理和有失公平的。这就等于,发廊让员工入股成为出资人,另一方面又用《劳动法》来约束出资者的权利。”
     
      张律师认为,发廊员工通过这种方式入股“个体户”后,最后辞职时问题比较麻烦,而且将很难在法定上享有非自己名下的个体户的财产权,因此签协议前应当谨慎。发廊员工可尝试用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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