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支付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2)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3)工资支付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由本人委托他人代领。(4)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日或周支付。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5)工资支付要求。《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①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③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总工会民集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