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抱怨式”的、胡乱指责的态度显然是不理性的。窃以为,如果央企高管与职工拿同样的年薪,那才叫真正的“没道理”。如果你觉得央企有哪个高管不如你,可以直接点名并出面“单挑”,与其比拼一下能力。要是你赢了哪个高管,那可不是轻描淡写的“脸红”,势必“无地自容”。但估计这事儿是不会发生在某些善于高谈阔论的“有识之士”身上。
日前,看了一篇题为“央企高管薪酬应与业绩相符(1月17日《经济日报》)”的评论文章,其观点就很在理。企业效益好薪酬高,反之则降薪,这是国际通行的企业行为。央企负责人在国资委确定的薪酬之外主动降薪,表明了央企高管与员工齐心协力共同面对严峻市场形势的决心。这的确令人称道。然而,我们怎么还存心去打击央企高管的“决心”呢?如此落井下石,这不是一个正常人的思维。也必然会给中国企业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在对待央企高管高薪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理性地去看待。
从2004年起,国资委就对所监管的央企全面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包括与企业规模相关的基本年薪和与业绩考核挂钩的效益年薪。在此基础上,国资委还通过进一步研究,加入了股权等长期激励方式,逐步使央企经营者的报酬制度具有市场竞争力。相应地,央企全面试行经营目标管理,主要把实现利润作为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并据此对经营者进行业绩考核。应当说,国资委对央企老总的年薪“设计”,有利于其能力在市场经济下得以充分展现。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唤醒了一直沉睡的中国企业。事实上,国资委对央企高管出台年薪制,还是属于“迟到的春天”。早在1994年9月,南方的深圳就率先推出了《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随后全国有不少省市也开始了年薪制试点,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当年的浙东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就成为年薪制的典范,一度被各大新闻媒体所颂扬。
央企高管年薪制实质上就是高薪制,其核心就是把经营者的利益与职工分离,同时与其生产经营的风险挂钩。高薪制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企业产权明晰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市场经济下,央企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随着两权分离,资本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经营者手中。要使经营者最有效地运用资本,不仅取决于市场是否公平和有效率,而且取决于经营者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从根本上是由利益分配机制决定的。
利益分配的机制是通过利益分配的形式来实现的。经营者的利益分配属于何种形式呢?首先,经营者不是出资者,他不能实行按资分配;其次,经营者不是普通的劳动者或雇员,他是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他的利益分配也不能实行如同普通劳动者或雇员的按劳分配。本质上,经营者的利益分配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分配形式。从按劳分配的角度看,经营者付出的是能力抑或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而不是资本。相应,经营者只能是多劳才能多得。由于经营者的劳动结果不是一种产品或一项服务,而是整个企业的效益,所以,这里的多劳多得又是以整个企业的效益为基础的,这显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或雇员的按劳分配。他们的利益分配是以其直接劳动成果为依据。从按劳分配的角度看,经营者是代行所有者的经营权。在两权合一时,所有者自行经营,并借助自身的经营能力获取资本报酬。在两权分离后,经营能力的特征并未改变,只是由于所有者经营能力的限制而使其专家化了。
既然经营能力是为资本所有者谋取报酬的能力,而且,在两权合一时,这种能力所获取的收益都归资本所有者所有,那么,一旦两权分离,如果这种能力所获取的收益都归资本所有者所有,就没人愿意充当经营者,而只愿意充当普通劳动者或雇员。伴随所有者出资行为与经营行为的分离,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行为的分离,由经营能力所获取的收益也必须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分割。这样,才能使经营者行为真正反映所有者的意愿,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真正协调,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真正发挥。
明白了这些,你可能就不会再眼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