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条,涉及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框架基本一致。因两类参保人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参保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等条款设立区别规定,既有效保障了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医疗救治、基础经济补偿权益,又给予用人单位、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充分的选择权,不给用人单位额外增加成本负担。《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助于各级人社部门整合提升管理服务能力,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优秀高效的便民服务,吸引用人单位“用脚投票”实现参保。
天津市人社局将会同市教委等部门推动各区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重点用人单位积极参保,实现精准扩面,实时跟踪政策运行情况,总结试行经验,同步探索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货车司机等群体特殊参保政策,为工伤保险制度在“十四五”期间新发展加大探索创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