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要参加失业保险。
©2008-2022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