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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即日起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来源:燕赵都市报 时间:2012-11-22
    核心提示: 即日起,石家庄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又有政策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本报记者杨佳薇
     
      ▇新闻提示
     
      即日起,石家庄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而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石家庄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从即日起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五种情况可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通知》,五种情况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但目前仍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单位至今整体未参保的可参保并补缴;
     
      3、已参保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可以参保并补缴;
     
      4、已参保人员,参保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应保未保的,可以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
     
      5、已参保人员,在企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总体来说,此次补缴主要涉及应保未保和欠费这两类人群。”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而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的范围是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人员期间不补缴,但是,曾经有工作,而现在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补缴曾经工作期间的那部分。
     
      按照规定,补缴起始时间要结合不同类型企业最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时间和职工工作经历、劳动关系来确定。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归纳如下:
     
      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
     
      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1990年3月;
     
      原固定工1993年1月;
     
      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私营企业职工1990年2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993年1月;
     
      原军队企业职工1993年1月;
     
      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1995年1月。
     
      补缴截止时间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补缴基数和比例分几种情况
     
      补缴范围有了,补缴起止时间也有了,那么补缴的基数和比例有如何呢?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为几种情况,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而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按照规定,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
     
      “在补缴时,有一类人要注意,那就是超龄补缴。”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据悉,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要趸缴的只能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相关负责人举例介绍说,一男性职工今年68岁,只在46岁至50岁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其可以先补缴46岁到50岁期间的保险费,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60周岁至68岁期间的保险费,前期缴费共计13年,可再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趸缴2年,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据悉,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对于欠费人群,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
     
      “这次有条优惠政策,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也就说,如果现在补缴,就可以免收从2011年7月1日到现在的滞纳金。
     
      同时,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则收取利息,按照规定,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账户前利息,按4.922%计算;建立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记账利率计算。
     
      ▇补费完成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补费后,建立账户至2005年底,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1996年至2005年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2006年以后补费均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补缴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已核定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缴费基数计入当年,不计利息。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以前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1993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指数。
     
      ▇即日起,可按流程到社保局补缴
     
      据悉,目前,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从即日起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按照流程,工作单位仍参保缴费的,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工作单位已灭失的,由本人现档案管理单位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先到人社局对其视同年限进行审定后,再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须先到当地人社局进行资格初审后,再到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审定。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须先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及职工参保登记,再申请补缴。
     
      申请补缴需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需提供申请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社保局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补缴条件人员,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持《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或人社局“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定表”一式三份,到社保局业务部门办理补缴(趸缴)养老保险费核定手续,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或《参保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
     
      用人单位或本人持“核定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把“核定表”中其中一联以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两个工作日内返回社保局基金处(科)。据悉,补缴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到业务部门打印补缴年度对账单。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含视同)年限满15年的,到退休管理处(科)及人社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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