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并不是增加负担,而是为了相对公平。”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调整主要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及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两大类。此前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是10年,在职职工则是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这对在职职工很不公平。还有按照规定,依法关闭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应为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测算达到7万多元,而灵活就业人员10年也就是2万多元。
同样,因外统筹地区转移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没有确定政策也造成了“不公平”现象。由于医疗保险只转移个人账户部分,以一名58岁的男职工为例,转移到省直医保后,只需缴纳2年、几千元的费用,省直医保则要负责其整体医保待遇。根据测算,省直医保退休人员人均每年8000多元的支出,按照参保人员74岁平均寿命,则要负责其14年医保待遇,这对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很不公平。为了相对公平,北京、广东、天津等地都确定了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新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并在省直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在省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保费,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上述两类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或在省直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