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陶颖) 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将免费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将月入百余元;并且,一年内失业前后的医疗费可累计计入起付线。
今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惠民新政,首次发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保应缴费用将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今后,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每年支出3.04亿元,约惠及全市10万失业人员。
至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政策·参保办法
领失业金者入医保无需缴费
根据该办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这些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领失业金当月即可参加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并且,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后,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政策·待遇标准
失业前后医疗费累计计入同一起付线
根据该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报销起付线、标准都与在职职工完全一样。
并且,在同一个自然年内,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发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入同一个起付线,然后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个人账户每月将打入百余元钱
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将按规定计入领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
按照目前的标准,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入医保后,每月将有100多元打入个人医保存折,可支取做医疗费。
权威解读1
领金失业人员入职工医保仍用社保卡
按照原政策,失业人员每年最多能享受医疗补助1.5万元,患危重病且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最多享受5.4万医疗补助金。
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新政策比老政策提高了24.6万元。
新政策还增加了领金人员的医疗缴费年限。领金人员失业前后医疗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而且还有个人账户。原政策只在发生医药费时才享受医疗补助。
并且,失业前的社保卡可继续使用,仍可与在职职工一样持卡就医,免去了垫付和手工报销的麻烦。
权威解读2
失业金期满后参医保有三条路
市人力社保局提示领金人员,如果领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将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保待遇随之停止。如果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果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到市人才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如果到单位就业,可按职工基本医保参保。
权威解读3
正常空档期可自行补缴后享受待遇
从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领金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