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7月4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据《工人日报》报道,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和《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