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8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后哈市职工因工受伤后,即使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倒闭等情况下,可先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给其上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也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无力支付的;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等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均可先行支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的追偿程序,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直接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其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划拨应偿还款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将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资产进行偿还。第三责任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将对其提起诉讼。
据悉,哈市已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伤害的均纳入工伤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