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获悉,上海高温季节津贴做出调整,按月发放,标准调整为200元/月,执行之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本市于2007年7月曾制定高温季节津贴本标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1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今年进一步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
本次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调整经过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讨论后确定,并听取了工会、企业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有效地保证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新民网记者 李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