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参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能否提现?涉及98万参保职工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新规昨对外发布,7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规扩大了参保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另外用人单位不按时为职工缴纳医保费,将予以罚款。长丰、肥东、肥西县参照办法执行。
【都有哪些新亮点?】
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医保
参保范围:“小老板”可享医保
“新规扩大了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范围。 ”合肥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从7月1日起,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另外,具有合肥市区城镇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保费征缴:按时为员工参保
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有没有时间要求?新规也有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人社部门介绍,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按月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现消费
“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人社部门介绍。
此前,合肥均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个人账户实施严格的管理,并将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打入社会保障卡中。新规定首次明确,个人账户基金除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按月划入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外,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可分年龄段按照不同比例按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可以提取用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等。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未建立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点五划入医保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百分之六点五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医保个人账户按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可以享受啥待遇? 】
持卡可买所有“准字号药”
单位缴费:职工次月起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
费义务后,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待遇。
个人参保:连缴六个月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待遇。连续中断缴费六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待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承担。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续保的,续保后连续足额缴费六个月后,恢复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领失业金期享待遇
从今年7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次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参保可以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持卡购药:可买所有“准字号药”
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新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今后不仅可以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包括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但不得用于购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其他商品。
急诊抢救:按一次住院处理
在合肥市区范围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应当自入院起三日内(不含节假日)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异地转院:治疗要先办好手续
所患疾病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难以确诊或者诊断已明确但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经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转往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往异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未经同意擅自转院费用不予报销。
【哪些行为属违规? 】
社保卡不得转借他人就医
新规对参保人员和单位多种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
参保人员不准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准与医院串通介绍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不准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准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就医;不准伪造、涂改医药费票据和医疗文书,虚报、冒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等。参保单位不得虚构劳动关系,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等。
参保人员因工负伤的;女职工生育的;在境外就医的;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另外,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统筹基金先行支付;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