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自3月1日起,烟台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平均增长22%。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