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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为何遭受千夫所指

    时间:2009-09-07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得以出台的真正原因受虐妄想症催生劳动合同法在中国,有许多人都患有受虐妄想症,所谓妄想症,是指如果一个人坚持的信念是错误的,甚至与社会现实及文化背景相抵触,还毫不动摇,就基本上可以判断患了妄想症。以常凯为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坚持矢志不移的群体

      劳动合同法得以出台的真正原因受虐妄想症催生劳动合同法在中国,有许多人都患有受虐妄想症,所谓妄想症,是指如果一个人坚持的信念是错误的,甚至与社会现实及文化背景相抵触,还毫不动摇,就基本上可以判断患了妄想症。以常凯为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坚持矢志不移的群体,可以断言,该群体集体患上了严重的受虐妄想症。

      据常凯自己辩护,“可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率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是影响经济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国的问题是,20来GDP每年以两位数增长,但是中国目前的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不能因为劳动立法严,就阻碍经济发展了。这就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初衷和背景。”

      按照这个逻辑,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出台并且必须执行不能反对,就是因为中国的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劳动者是被残酷剥削的,劳动者的所得都是血淋淋的。呜呼,常凯们难道还认为自己身处旧社会土地主的年代吗?或者,只看到弱势的劳动者,没看到弱势的企业家?

      针对常凯莫名其妙的天方夜谭,研究室里爬出来的杞人忧天,笔者结合相关论点,给常凯们泼泼冷水,让其清醒清醒:

      雇员弱势还是雇主弱势,谁导致了金融危机?

      经济学有个专有名词叫“内部人控制”说的就是雇员侵犯雇主利益。由于股东弱势,不难想象,国企和上市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会非常积极。你可能会说,侵犯雇主权益的主要是高级雇员,普通雇员才算劳动者,但是请注意,劳动合同法并不区分高级雇员还是低级雇员,如果排除管理层之外的雇员才叫劳动者,那劳动合同法应该更名为雇佣关系合同法。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政治正确。

      美国的基本国策是保护消费者,欧洲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有些产品,信息不对称关系正好颠倒过来,信贷和保险。借贷人比放贷人更清楚资金的安全性,被保险人比保险公司更清楚自己的安全状况。金融产业的特殊性就在这里,但是美国仍然一根筋地保护消费者,结果拖垮了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又要全体纳税人来背负欠账,于是金融危机爆发了。即使不爆发金融危机,也是金融企业根据大数原理,由善良的贷款人和善良的被保险人分担不良贷款人、不良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改变保护消费者的政治定势,可能有助于改善金融领域的状况。

      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关系,它是非常典型的消费者弱势关系,也就是劳动力购买者——雇主处于信息弱势一方。雇主不可能比雇员本人更了解他自己的工作能力,也不可能比雇员本人更了解他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尤其是脑力劳动。雇主处于信息弱势的情况下,也是采取保险公司的办法,按大数原理,由好雇员分摊差雇员的损失。显然这会打击好雇员的积极性,纵容差雇员的惰性。

      企业管理制度改进只能部分弥补信息不对称。最根本的办法还是采取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雇佣形式。例如流水线作业,一条生产线的工人生产效率完全一样,这样就可以采用计算最方便的按工作日计薪方式。而手工艺品的生产效率,不同人之间效率差别很大,按件计酬制就非常适合。还有按效果计酬很适合于营销,按时计酬很适合于服务,按字计酬很适合于作家,按影响力计酬适合于广告代言,按次计酬很适合于……球员、演员。

      雇佣关系如此多姿多彩,劳动合同法却按只适合于流水线作业的雇佣形式,一刀切管制所有雇佣关系。虽然长三角、珠三角的流水线工厂仍占主流,但是现实世界服务业早已超越制造业,更何况制造业也不仅仅是流水线。流水线的始祖美国三大汽车厂都陷入了困境。不是产业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雇佣关系上出了大问题。僵硬的雇佣关系,使得美国三大汽车厂无法产业升级。国内的头头们整天念叨着产业升级、发展金融服务业,我不知道哪个基金经理、理财顾问会有兴趣跟雇主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据此,劳动合同法正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直接间接地引发了金融海啸和诸多的社会问题。

      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得到好处了吗?

      奴隶制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家族奴、农奴、黑奴等等,中国在这方面很光荣,几乎从未出现过成规模的奴隶制雇佣关系。把夏商周算入奴隶社会,那是投机学者生搬硬套。中国历史既没有奴隶社会,连欧洲意义上的封建社会也不存在。不过且慢自豪,奴隶制未必一无是处,自由社会未必百好无一差。

      从历史的角度,奴隶制有它残酷的一面,也有它温情的一面。我们把奴隶当作一种雇佣关系来分析,奴隶制的特点是奴隶主保障奴隶生存条件,但是奴隶的人身自由被取消。取消人身自由未必需要脚镣手铐和高墙禁锢,那样的话生产效率低级不算,看管成本也不小。把草地用铁丝网圈起来才是近代的事情,把耕地都用围墙围起来谈何容易?所以奴隶制实际上是靠奴隶主提供的生活保障是条软绳子来维持的。奴隶愿意接受软绳子约束的条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找不到更好的选择。

      难道自食其力不比接受奴隶主剥削更容易生存吗?是的,在特定情况下,接受奴役比自由更有利于生存。简单把奴隶与牲畜比较,太不人道。但是牲畜愿意接受人类使役,与奴隶甘愿当奴隶道理上确实是一样的。因为人类是最懂得储蓄的动物,而温带、寒带人又是最懂得储蓄的人类。一部分人的储蓄能力比另一部分人的储蓄能力强得多,是奴隶制存在的必要条件。大家都储蓄,或者大家不储蓄,两种情况都不会出现奴隶制。出个思考题:为什么欧洲那么多古城堡?为什么中国只有古村落、古城墙?

      社保体制是一种强迫劳动者储蓄于政府的制度。劳动合同法在强化社保体制的基础上,还迫使企业按年资计酬,这等于让短期就业者吃亏,看起来有利于雇员,实际上等于让雇员对雇主产生依附关系。在一些经验积累很重要的岗位,例如机床工,不用法律规定,雇主也乐意按年资计酬。但是吃青春饭的行业,雇主怎么可能屈从于劳动合同法?年轻力壮的球员怎么可能甘愿拿一份比年界退役的球员更低薪水?当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时,受损的是社会效率和制度合法性。

      从以上的结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像常凯们所说得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中国经济跟不上发达国家,制度却要跟得上呢?常凯们在受虐妄想症的基础上,还犯了揠苗助长的常识性错误!

      劳动合同法背弃了中国特色,必然走向毁灭锄强扶弱是人类永恒不变的政治正确,那是天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锄强扶弱涉及人类最底层的善。所谓政治就是公共决策,所有人的善念一致,所以永远政治正确。与天理相对应的是人欲,逞强欺弱就是人欲,人欲一定不敢拿出来给公众评议和投票。因为有天理制约着人欲,所以人类社会才值得我们留恋,我们才不会羡慕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

      一旦我们见过几批弱势的雇员之后,便容易形成“雇员=>弱势”的推理关系,所谓归纳法之误。完全归纳法在面对客观世界时,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有限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日常思维常会忽略这一点。

      概括地说,法律工作就是寻找归纳法漏洞,或者避免归纳法漏洞。劳动合同法遣词造句既不精确,又缺乏逻辑,该法显然不是出自法律人士之手,也不是出自受过严谨科学训练的专业人士之手。它出自和杨恒均类似,所谓感性多于理性的人之手。他们长于日常语言思维,善于博取普罗大众共鸣,但是经不起逻辑推敲。我不是讽刺杨恒均,杨恒均将自己的才能用对了地方,用得非常对,成了文学家。我是批评立法者,他们用错地方,非常错,成了人见人厌的官僚。而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者的感性能力有杨恒均等文学家那么高超。我也不是否定日常语言的功用,否则我该用二进制语言写文章。

      我们要尊重感性思维,但是不能让感性思维束缚了我们理性思维的深度。有没有比锄强扶弱更更经得起考验、更容易检验的“政治正确”呢?

      有,那就是订约权。

      有些奴隶是有订约权的,所谓契约奴。但是一般来说,奴隶是无权与奴隶主订约的。也就是说,奴隶的订约权被剥夺了。这,才是奴隶制最不公道的地方!中国传统社会无论长工、短工、佃户,也许干活没日没夜,但理论上都有与雇主订约的权利,连奴婢都有赎身权。因此自从进入信使时代以来,中国从未经历过奴隶社会。解约权和退出权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底线的权利,也是最强硬的谈判筹码之一。很可惜,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却出现了标准的奴隶制雇佣关系,比一般奴隶制更残酷的奴隶制——黑窑奴。黑窑奴既没有订约权,也没有退出权,那是彻底的强迫劳动。

      中国的民间契约也没有受到司法有效保护,例如欠薪现象非常普遍。但是欠薪和黑窑奴被揭露,却催生出一部剥夺劳动者订约权的法律——劳动合同法!

      我想没有坏人会傻到签一份违反常理的合同,例如签订雇凶杀人合同。即使签了,罪行也不是签杀人合同,而是杀人。所以不用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只看其名称就知道那是懒政,并且蔑视公民订约自由和订约能力的产物。假如公民确实缺乏专业知识,政府也应该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主要条款予以规定,例如购房合同。但雇佣关系合同涉及所有行业,它不像购房合同那么单调。最好的办法是学香港,由购房者雇请专业律师签约。坏处是成本较高,好处是交易形式可以多样化,有利于产业升级。

      劳动合同法到底带来了什么?

      劳动合同只是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契约,劳动合同可谓企业宪法,所有企业规章制度都要遵守劳动合同,否则员工会用脚投票。劳动合同法等于限制了企业管理多样化,限制了企业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进行改造提升的可能性。

      法律与产业息息相关。例如金融业只在英美法系国家繁荣,精密制造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繁荣。劳动合同法出台,对中国的各个产业也是利弊互现的。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来看,适合于那些产生技术更新换代慢、工人经验积累比体能和创新更值钱、偏好长期雇佣的行业。我能想象得到的就是公务员和机械加工业。机械加工也因从业者增加而价格下跌,价格下跌可以产生两种趋势——薪酬下降,或因产量提高而效率提高,那等于把海外的同业挤垮,强化中国加工制造业大国地位,强国中国处于利润链最底部的格局。

      其他产业的雇员和雇主为了提高效益,则不得不冒着违法的风险,承担违法的成本,而运营。尤其是弱化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势头。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诸多保险费用,对于工资稍低的普罗大众,将严重加剧了其生活得贫困度。由于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可能导致企业运营资金萎缩,劳动者提薪希望遥遥无期。

      最低工资制度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按照违宪审查制度,《劳动合同法》违宪,因为它侵犯了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劳动权。最低工资制度打碎了找工作和企业的“美梦”。企业开出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则违法,要付出的是违法带来的高昂代价;未就业者因为最低工资这个门槛无法跨越而找不到工作,解决不了生存。于是,两方都成了这一制度的牺牲品。所以,劳动合同法不废除,不足以解民困!

      常凯们,中国今时今日经济增长率的下降,600多万大学生、上亿民工就业无门,亿万从业者对面临失业的忧心忡忡,居庙堂之高的尔等,不自宫不剖腹焉能解民众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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