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该公司人事部江主管告诉记者,他们的确接到了黄先生的辞职要求,但黄先生只是给他们打了个电话,说“不想干了”,并没有当面正式提交辞职信,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按照我们公司的内部规定,未干满一个月是不给发工资的。”江主管表示,将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与黄先生进一步协商解决。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劳动部门。海口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法律规定,试用期间,公司也应为员工发放一定的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