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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3-08-19
    核心提示: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常律师您好:
     
      我是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在册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被安排在一个酒店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中的一天,我在酒店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事故发生后,酒店认为我是在校学生,又处于实习期,因此拒绝赔偿。学校则认为我在工作期间受伤,也不同意赔偿。请问,我作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某技工学校学生 小王
     
      答: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按这个标准,受伤的当事人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而学校对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受伤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今后,为了避免实习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公司和学校可以在实习合同中约定,由学校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这样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可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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