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机台操作工。一个月前,领导不顾我的解释,给了我严厉批评。我当众顶撞了领导。公司领导为挽回面子,勒令我停职,回家反省五天,并写出包括公开道歉内容的检讨。而我事后领取工资时,发现回家反省的五天里工资被停发。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期间我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我自然无权获取。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苏颖菲
■苏颖菲读者:
停职反省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活动。虽然你的日常职责为机台操作,公司让你停职反省期间,该职责已自然解除,但这不等于你因此不再存在职务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就你停工、停产而言,完全是公司所致,不是因你的原因。鉴于你“被”停工、停产时间为五天,并没有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也就决定了你虽未直接从事生产劳动,但公司也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