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甲公司称,单位确实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单位的职工全部是非全日制的,属于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范围,所以不应当支付王小姐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小姐为甲公司付出了劳动,甲公司为王小姐发放工资,所以王小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甲公司实施的不是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向王小姐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王小姐的仲裁请求。王小姐不服,又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