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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权益不容忽视

    来源:劳动者报 时间:2013-03-12
    核心提示: 试用期是多长时间?应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缴纳社会保险?春季是企业用工需求量大的时期,不少读者也纷纷打来电话咨询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为劳动者提供维权依据。
       试用期是多长时间?应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缴纳社会保险?春季是企业用工需求量大的时期,不少读者也纷纷打来电话咨询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为劳动者提供维权依据。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之上,《劳动合同法》又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普遍的认识,试用期不用签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说,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等内容,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30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干满试用期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应在最短时间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最好在一两个月领不到工资时就采取措施,不要等到半年或一年之后再投诉,这样对劳动者本身也不利。要明确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劳动者所在的企业也就是劳务公司是法定的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因此,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时,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你所在的用人单位,而不应参与到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中去,避免自身其他权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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