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员工,于2010年8月5日在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当时只是伤到腰,腰不会动了,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10月10日住院54天,医院骨伤科检查诊断为:1、胸椎间盘突出症;2、腰椎间盘突出症(有病历资料)。2011年11月8日二次住院,于2011年11月22日出院(有出院记录)。2012年5月21日再次住院至2012年6月19日,住院29天(只有出院纪录)。
2012年5月23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下达,该员工伤残级别为八级,无护理依赖。鉴定通知下达后,公司通知该员工上班,但该员工于5月21日再次住院至6月19日出院,直到8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康复治疗,社保机构于2012年8月29日同意其申请,该员工直到2012年10月25日目康复治疗出院,至今未上班,并再次提出继续康复治疗。
该员工向公司递交了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10月10日住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还有陪护费(收据),以及住院期间的打车费。
住院结算单上最后一栏,个人负担9千多元,经到医院询问落实,其住院期间费用是工伤结算,工伤人员住院结算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该员工提交了住院期间陪护费及中介费2张,共计5百多元,但其单据是收据。该职工还拿了住院期间其个人打车费,共计2百多元,该员工还提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这些费用应该有谁来承担?该员工还应该享受什么待遇,及单位还应该承担什么费用?
综上所述,参照《工伤法》该员工于2012年7月31日由公司办理,市社保机构已支付其八级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327.5元。
但是,该员工却提出工伤期间每月效益奖金扣其200-300元,当时公司口头制定不上夜班的按每月效益奖金的高低,扣其200或300元奖金,以补贴给上夜班的员工,至今没有人提出异议,只有该员工提出,工伤期间不应扣其效益奖金,要求补回工伤期扣的奖金,因在其发生工伤前两个月也每月扣除200元,只是我们只有口头传达,而没有形成文字性文件,所以这块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该员工还提出工伤期间公司少发给其本人奖金和购物卡,要求补回,我们也相对应《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第三十三条中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该职工说明了,只要公司按工伤前12月平均工资数发放,且数额不低于平均总额,其他的奖金与购物卡均是多发放给该员工的,少发放的一块与其无关,该员工不满,应作如何处理?
解答:
1、各地实施的地方规定可能真的不同,起码在北京,我也处理过工伤事故,只要正常申报工伤并获得批准,且职工在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则工伤医疗费用都是由企业先行垫资,然后由工伤保险100%报销的。
2、你也说了,《工伤保险条例》33条问题,关键怎么定义原福利这个概念,我认为要看你们劳动合同的载明福利事项,如果包含按公司制度执行的字样,而公司制度有关于节假日发奖金额度或者购物卡类的事项,则员工应该享受这个“原福利待遇”,你们确实应该给。你所说的先发后发不是关键,关键是“原福利待遇权利”包括什么。如果都没有,属于“随机事项”,那么可以不给。或者不是全员事项,也可以不给。
3、关于其他的住院钱,我提几个意见:
3.1《社保法》第三十八条列的很清楚,那些需要国家工伤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是当地社保工伤科根据一定法律程序来履行的,比如伙食费用,是走工伤保险的,超出部分当然应该职工自己负担,范围内的由工伤基金承担。这个去跟工伤要,甭跟企业较劲。
3.2原则上,某些费用超过国家标准而又确实不可或缺(请注意是不可或缺),那么该费用确实应该由工伤所在单位承担。
3.3就算应该承担,公司要求是正规发票这一点到什么时候都有理,工伤人员不提供正式发票,公司不给报销,任何法律都会支持公司的正当要求。你所提供的发票,我需要检查真实性,包括发票时间是否与住院时间相一致的问题。
4、关于200、300奖金问题:还是33条,原工资认定问题。我认为看两点,第一点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注明,有的话必须给。第二点,没有注明。那么看实际每月工资情况,如果工资表月月都体现奖金200-300,那么必须给,这属于实质性、固定性奖金,关键是“固定”这两个字,如果固定就要给。如果是随机、不定,那么就不给。
5、其他待遇:伤残鉴定后待遇国家有明文规定,恕不赘述了。
《实话实说》最后一言:依法办事是最可靠的,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伤保险科是必要的。(请正确理解“咨询”的含义:匿名、电话?找熟人?私下的?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