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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本出资”应分清企业组织形式

    时间:2009-12-09
    核心提示:据沪上多家媒体报道,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规定,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等若干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

      据沪上多家媒体报道,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规定,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等若干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该办法将人力资本定义为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笔者认为,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固然体现了该办法的制定者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良好用意,然而,这种作法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却是站不住脚的。

      人力资本入股的最大危害就是破坏了公司资本在法律上的核心功能即担保功能。一家公司的资本除了供公司自身运营之用外,其最大功能就是充当了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物。世界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除可用货币入股外,实物及各类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用来形成注册资本。表面上看,人力资本也是一种无形财产,似乎与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差别不大,然而,上述出资形式所共同具备的一个特点即可变现性却是人力资本所没有的。人力资本是依附在投资者身上的,无法将其分离出来并转换为货币以清偿公司债务(以何种方法评估其价值倒是次要的)。强制服务吗?这成了古代的债务奴隶制度;要求其他出资者承担补足资本的连带责任吗?这是以人的信用代替物的信用,还是放弃了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一旦以人力资本入股,公司债权人所面临的事实必然就是一般担保物的缩减和公司清偿无法实现风险的增大。

      有学者以注册资本无意义论为人力资本入股辩护,认为公司的清偿能力与公司的资产直接相关,而后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变化,注册资本的多寡本身已无意义。笔者认为这种理论最多只说准了一半:如果公司已经长期持续经营,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确实可能有很大差异,即便在此种情况下,还要辅之以透明健全的会计审计制度,才能使公司资产的总量易于为他人所知晓;当公司成立不久时,它的实际资产应当是与注册资本比较接近的,公司的交易相对人也就比较容易通过注册资本的数额大致上了解公司的清偿能力。可见注册资本的多寡仍有相当意义。

      另外,某些观点把实践中出现的期股、干股、员工持股等也看作人力资本入股的形式,这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期股的来源主要是公司原有股东转让、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和配股权赠送;员工持股除了上述来源外还有新股发行时员工直接认购;干股的所有权则仍归原股东所有,受激励者仅拥有其收益权。这些股份都是因相应货币缴入公司而发行的,与人力资本入股只评估价值、不转移(也无法转移)权属的情形截然不同。

      那么,知识、技能、经验等资源就无法通过法定形式转化成为资本吗?也不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多样的,在合伙企业中,只要合伙合同中有约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该项出资所对应的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如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都可以通过合伙合同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这是因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不需要像公司那样以注册资本来负担担保功能了。总之,应当允许用人力资本对合伙出资,但不能用允许它对公司入股以人力资本出资的企业却要披上有限责任的外衣,这未免对它的交易相对人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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