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博通四名发起人股东违规转让自己未到期的股权,单是一个道歉就可以大拿真金白银,证监会也奈何不得,因为法律至今缺乏有关惩戒条款。
昨日,交大博通发布公告称,王卫东、于雷、刘斌、邬树新四名发起人股东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曾经承诺其所持有股份上市三年内不进行转让。由于在4月15日,四股东将持有的非流通股全部转让给经发国际实业公司,共计373万股,占总股份的5.98%,上述转让行为违背了四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特向其他股东及公司本身致歉。
在4月15日同一天,交大博通副总兼技术总监谢晓、副总兼财务总监张敬朝及总经理李台元,连同他们三位的配偶舒燕伶、孟进娥、赵桂霞也分别向第一大股东西安交大产业集团转让其个人所持股权共计534万股,占总股本8.55%。
公告中,四人所做转让解释是,2004年7月,交大博通分销业务被诈骗6776万元,为了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西安交大产业集团和经发国际分别以3250万元现金收购该项债权。为了弥补经发国际在收购债权中可能发生的损失,他们将所持有交大博通股权转让给经发国际实业公司。
分析人士认为,这样的理由有些说不过去。大股东承担这项债权看不出跟员工有什么必然联系。何况,在追查诈骗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已将该业务范围内所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6776万元大部分冻结,拿回的可能性比较大。
公司这么多核心技术人员与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实际上可从这几年的经营状况看出缘由。公司2004年主营收入比2003年下降了9.61%,2005年一季总资产比2004年年末下降11.83%。2004年中报、年报、2005年季报公布的每股经营现金流量都呈现为负值。
有不少股民质疑:交大博通招股说明书显示,自然人股东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在短短14个月的时间,就将承诺视为儿戏,对流通股东一纸道歉了事,难道就没有法规约束吗?
记者致电公司董秘关辉了解监管部门的意见,他表示,公告都出来了,肯定没问题。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像这种类似情形的上市公司还不少,像金路集团、四砂股份、青海明胶、亚通股份等都出现过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