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有一个突出的“亮点”:“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这一规定如能落到实处,必将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正面影响。
但是,如果让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命令但违法”和“抗拒上级命令但不违法”之间进行选择,他们必然意识到“不得免责”的危险是潜在的,而上级的报复却是现实的。
因此,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即便受到报复也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他们才敢于履行职责。按目前的《公务员法》(草案),公务员被开除或者免职,都只能向原处理机关和上级机关复核申诉。这在理论上明显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作自己行为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方面,引入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是绝对必要的:也只有建立了这样的法律保障,缩小行政最终裁决的范围,方能避免“亮点”变成“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