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财政局职工。2018年10月26日晚,他以县“财经队”篮球队员的身份,参加机关干部职工男子篮球赛时被绊倒,造成右腿受伤,随后被送入医院。请问刘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
刘某参加篮球赛,是由单位安排,代表单位参加比赛争取荣誉,在此过程中不幸受伤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咨询:
2018年3月,蒋先生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因个人原因,蒋先生在去年12月9日提前30日向公司书面递交了辞职申请,可到了今年1月10日,蒋先生向公司要求了几次,公司仍以业务忙、正缺人手为由不同意其离职。
蒋先生想咨询,自己已提前30日书面申请辞职,公司能否以不批准来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蒋先生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蒋先生要离职,只要依法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来源:人社部